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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知秋,从区域破产案看破产法律服务市场脉络,重庆以441家破产企业全国领跑|律新调研

竺小缘 律新V研
2024-08-26

作者丨竺小缘

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破产地域分布是法律服务市场脉络的直观映照。

6月26日,义乌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通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人资格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公开竞价,两家标的总起拍价高达7.0253亿。此外,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9日裁定受理重庆东银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在7月3日裁定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由此可见,即便是大型知名企业,在各地的破产数量及规模也不容小觑。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数据,当前全国正在审理中的破产案件企业总数达1930家。其中,涉及清算的企业有1600 家,重整的企业有187家,和解的企业有5家,反映出了我国在破产法律实务领域的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也充分突显了破产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同时,各地经济的逐渐放缓又为破产法律业务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2024年3月26日,律新社启动了《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破产领域》(以下简称“破产指南”)的申报和调研工作。研究中心作为律新社的专业创新阵地,不仅对各地发布的破产审判白皮书进行了深度剖析,以此评估当下破产法律实务的现况;而且在破产指南的调研中,特别邀请了四位来自中国不同地区、身处法律实务前沿的资深破产律师分享他们对本地区破产业务发展变化的深邃见解,并针对未来的发展趋向给出了专业的预判。他们的见解包含了破产法律环境的区域性特质、市场对破产服务的需求变动以及破产法律服务领域潜在的增长要点,为洞悉破产法律业务的发展趋势提供了专业思路。


 图1:全国破产企业分布情况[1]

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最新数据,截至2024年7月1日,我国破产案件的总量已经达到了显著的规模,累计案件数量高达277894件,涵盖了破产申请、破产上诉和破产监督等多个方面。目前,全国在审破产案件企业数共计1930家,其中,涉及清算的企业有1600家,重整的企业有187家,和解的企业有5家[2]

 图2:全国破产企业地区分布[3]

全国破产企业地区分布呈现明显的地域特征。重庆市的破产企业数量显著,以441家企业位居全国第一,这一数据不仅展现了重庆市在全国范围内破产案件的高发状态,同时也反映出该地区经济活动和市场主体的活跃程度。从省份来看,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破产企业数量与这些地区经济活动的密集度和市场主体的活跃性密切相关,企业破产数量相对较高。其中,江苏省和浙江省作为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重镇,企业破产数量位居全国第二和第三,与重庆市构成全国企业破产的第一梯队。此外,山东省、广东省等传统经济大省的破产企业数量也较为显著,同样与该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数量成正比,这些地区的企业面临的市场变化快速、竞争压力大等因素均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案例数量的增加。同时,河南省、湖北省和四川省等中西部地区的破产企业数量也不容忽视,这些地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市场调整和结构转型也可能导致部分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律新社研究中心聚焦重庆、浙江、江苏等三个形成第一梯队的省份,结合三地发布的破产审判报告及破产案件数据,揭示企业破产在地区分布方面的内在联系以及地方经济结构和市场动态相互作用,并综合考量各地区的经济特性、市场环境、法律政策以及宏观经济趋势等因素,对三地破产企业数量较高的成因进行分析。


重庆



重庆市的破产企业数量与其特殊的经济环境有关。据重庆破产法庭公布的《2023年度破产审判白皮书》,2023年受理案件数量增至2319件,新收案件同比上升15.32%,共计清理债务高达1101.99亿元,盘活资产202.42亿元,反映出破产案件处理需求的持续增加。其中,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是“高发区”,分别占比21.38%(108家)、18.22%(92家)、12.67%(64家)、8.51%(43家)、6.93%(35家),这与重庆作为老牌工业城市及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密切相关。此外,民营企业在破产案件中占比高达78.42%,远超国有及集体经济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其他性质企业,亦突显民营企业面临的市场压力和发展挑战。

图3:2023年度受理与审结案件数量对比[4]

图4:重庆市破产企业性质分类[5]

但现实中,破产审判在保障民生、维护职工权益、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房地产领域,重庆地区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推动烂尾楼盘复工续建,保障了购房户的合法权益。同时,清偿职工债权1.86亿元,涉及职工人数6663人,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具体而言,在破产审理效率方面,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达到392.35天,较2020年的105.9天显著延长,可能与案件复杂度提高、审判资源分配等因素有关。在审理成本方面,已结破产案件办理成本平均占债务人财产总额的6.14%,显示了破产审判对企业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分配。但破产审判仍面临审判队伍力量不足、案件审理难度加大、逃废债行为打击不力等挑战。对此,重庆五中院提出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审判质效、完善审判机制等措施,以提高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图5:重庆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6]

此外,在重庆市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地理分布中,36个区县均有涉及,唯独巫山与城口两县尚未报告相关案件。其中,渝北区以69家企业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数量领先,紧接着是九龙坡区的62家、渝中区的48家、南岸区的44家和江北区的31家。这五个中心城区的合计案件数占全市的过半比例,占比50.29%。相较之下,渝西地区的破产及强制清算企业总数为63家,占比12.48%,渝东北及渝东南地区则分别以6.14%和5.54%的占比,显示出较低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活动频率,这些数据反映出了重庆市中心区域在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的集中趋势。

 图6:重庆市破产及强制清算企业地域分布图[7]

通过对官方数据的分析,不难看出,重庆市破产企业数量众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经济环境、政策机制、行业特点和企业性质等多个因素。首先,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的重要经济中心,其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活跃度较高,会造成更多企业面临市场竞争和经营风险,进而增加了破产案件的数量。其次,随着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破产审判效率的提升,更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重庆市破产案件的数量。其中,重庆破产法庭在破产程序中有效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推动了停工烂尾楼盘的复工续建,不仅保障了民生,更体现了破产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此外,传统产业在重庆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业的波动性,加之政府政策的调整和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性,均可能对企业的运营产生显著影响。尤其是原材料成本的上涨、环保法规的加强以及土地使用政策的紧缩都可能对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等关键行业造成压力,这些因素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难度,还可能加剧其财务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  


浙江



《2023年度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23年浙江省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4543件,其中破产清算4487件、破产重整52件、破产和解4件;共审结5237件,,其中破产清算5151件、破产重整79件、破产和解7件,分别同比上升14.17%和15.63%,这一增长趋势表明浙江地区企业破产数量的持续增加。报告还指出,2023全年通过破产案件裁定认可的债权总额达到4321.15亿元,其中金融债权1395.21亿元。在资产处置方面,共处置房屋898.4万平方米、土地6.22万亩,并安置职工1.96万人。

图7:2019—2023年浙江法院破产案件收结情况[8]

而在实践中,浙江省法院通过破产审判推动数字化改革,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的制度重塑和流程再造“破产智审”平台的全面应用又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在区域分布上,温州、杭州和台州地区的破产案件受理和审结数量位居前三,宁波、金华、绍兴等地区紧随其后。其余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审判方式创新,如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创设“环保承诺”投资标准,引导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成功引导7家企业实现绿色转型,15家企业退出市场[9]。但总体来看,破产审判面临办案人员不足、案件审理难度加大、逃废债行为打击不力等挑战,需要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审判质效、完善审判机制等措施完善破产审判工作。

图8:近五年浙江各地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情况 [10]

 图8:近五年浙江各地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情况[11]

总之,浙江省破产企业数量位居第二可以归因于多方面因素,其既是经济规模和市场活跃度的反映,也是司法系统积极适应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结果。首先,浙江省经济体量大,市场主体众多,这直接导致破产案件基数较高。其中,杭州、温州、台州等地区形成稳定的第一梯队,体现出破产案件数量与区域经济体量和市场主体数量的强相关性。其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结数量均呈上升趋势,反映出浙江省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此外,在破产案件类型上,破产清算案件占绝对比重,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常态化密切相关。破产重整和和解案件虽数量较少,但显示出司法系统在挽救有价值的市场主体和修复社会关系方面的努力。


江苏



根据《2023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23年江苏法院新收破产案件8050件,同比增长26.59%,显示出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愈发畅通。通过破产程序,江苏成功化解了4835.7亿元的不良债权,为312家企业提供了重生机会,同时安置了3.6万名职工,有效盘活了2254.5万平方米的土地和房产资源。审理效率方面,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8513件,同比增长33.93%,结案率达到77.11%,较上年提高了9.07个百分点。特别是在强制清算案件中,结案率接近100%,显示出破产审判工作的高质高效。在破产积案清理方面,江苏法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5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仅剩1件,3年至5年未结案件数量大幅下降,压降幅度达到66.20%,这为破产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打下了坚实基础。此外,江苏法院在破产审判中还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如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小微企业快速挽救和退出程序等,并通过府院联动,解决了财产解封、信息查询等难点问题,推动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取得新突破。

图9:江苏法院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收案情况 [12]

 图10:江苏法院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收案情况[13]

总体而言,江苏省作为经济大省,市场主体基数庞大,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和企业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导致一部分企业走向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实践中,江苏法院积极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强化了立、审、执、破的深度融合,不仅体现了司法服务的高效性,也反映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畅通。同时,江苏省在破产审判中推广繁简分流和快速审机制,逾七成案件适用快速审机制审结,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使更多的破产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江苏法院还积极参与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推广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退出机制,也促进了经营异常企业的规范退出。此外,江苏法院还在破产审判中不断探索创新,如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小微企业快速挽救和退出程序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均有助于提升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进而增加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是司法服务优化及审判机制创新的积极体现。


中国经济在经历了二十余年的迅猛增长之后,目前正逐步适应增速放缓的新常态。这一转变下,破产法律业务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律新社研究中心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对各地发布的破产审判白皮书进行专业分析,评估了当前破产法律实务的状况,还邀请了四位资深破产律师对本地区破产业务的发展变化发表深刻见解,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提供专业预测。

破易云发布的《中国破产行业大数据报告》显示,2016年至2023年6月30日,全国范围内已公开的破产案件在某些地区尤为集中(详见图11)。江苏省以71277件破产案件数量位居榜首,占比达到25.66%;浙江省紧随其后,共计36218件,占比13.04%;广东省则以35080件案件位列第三,占比12.67%[14]

无论是破产企业数量还是破产案件数量,江苏和浙江两个省份均位列前三。但就地区分布而言,广东省作为拥有2家破产法庭的经济大省,深圳破产法庭更是全国首家破产法庭,在破产案件数量方面无疑具有优势,省内破产案件集中于深圳市、广州市、佛山市三地,其中深圳市9648件、广州市8114件、佛山市4084件。 

图11:全国范围内已公开的破产案件地区分布[15]


广东



邹芳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芳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指出,深圳作为全国破产业务的先行者,构建了一个由法院、政府、破产管理人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化破产办理体系。这一体系实现了破产审判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标志着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的专业化和系统化。在企业破产方面,深圳破产庭出台了《审理企业重组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进一步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完善市场主体破产拯救与退出机制,促使市场要素资源高效配置,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而在个人破产方面,深圳破产法庭出台《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的实施意见》《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通过“深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破产申请100%在线提交、审理和破产信息依法及时公开,遵循“先行先试、稳中求进、先易后难”试点原则,探索个人破产配套制度和办理规则。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并根据办法编制了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这是探索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重要创新尝试,为政府机构实施管理人管理提供了范例。深圳破产法庭、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府院联动协同 服务小微企业重整的行动方案》,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与拯救功能,支持和帮助陷入财务困境的小微企业“重获新生”。同时,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过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和规程加强破产管理人团队的建设,提升了管理人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上线了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保护综合服务平台(下称“深破通”),该平台是具有深圳特色的、高效便捷的数智化破产系统,以市场化为导向,着力打造庭外重组咨询服务、府院联动一键办理服务、破产投融资支持服务、跨境破产协作服务、破产财产处置服务、权利申报和债权人会议服务、管理人内部协作等七个模块,推动市场化重整,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朱征夫提出的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世界级企业重整中心的建议,预示着深圳破产重整业务的持续增长潜力。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推动了破产业务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建设的破产保护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数智化手段,提高了破产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总体来看,深圳地区的破产业务正朝着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邹芳律师相信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深圳破产业务将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


经济发展和市场机制的成熟带动了破产案件的相应增加,这一现象应被理解为市场经济活力和成熟度的重要指标。与深圳相似,北京作为首批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破产法庭的城市之一,正积极推动破产法律实务的进步。北京破产法庭通过实施《降低办理破产成本工作办法(试行)》有效降低了破产程序的经济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此外,通过成功办理包括北大方正、清华紫光在内的多起重大且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北京破产法庭展现了其在破产审判领域的专业能力。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将破产审判研究中心的研究基地设于北京,更是进一步凸显了北京在破产法律研究和实务操作中的领先地位。


北京



彭伟

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

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彭伟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总结道:北京破产业务的特点包括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对破产制度重要性认识的提升。在近十年中,北京的破产案件增长趋势与全国步调一致,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尽管近两年增速有所放缓。目前,全国有管理人管理的破产案件量维持在每年2至3万件,但这一数字与实际需求相比,供给仍显不足。北京的破产业务从业者们在市场化道路上不断前行,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近年来破产案件的激增,特别是所谓的“僵尸企业”数量庞大,使大量企业等待破产程序的解决。但在理想状态下,无论经济状况如何,破产案件的数量均应保持一定规模,且这个规模应比当前更大。

因此,破产案件的数量不应被简单视为经济不景气的指标,而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事实上,许多经济繁荣的国家,如美国、韩国、新加坡和新西兰,都拥有成熟和发达的破产制度,且每年破产案件数量众多。以美国为例,即使在经历次贷危机后,其银行破产数量依然居高不下,但这并未影响该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度。这些例子表明,北京甚至全国的破产案件数量并不是衡量经济状况的唯一标准,而是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一部分。


2019年2月1日,随着上海破产法庭在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揭牌,上海破产法庭正式成立,成为继深圳、北京之后的全国第三家专门破产审判机构。上海破产法庭的成立标志着上海在破产审判领域的专业化发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从202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上海市破产管理人扩容、分级的预通知》,到2022年《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解除破产案件债务人财产保全和相关执行措施的暂行办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2022年版)》《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三份通知,再到202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近年来,上海市陆续印发了关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相关的司法文件以推进上海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上海破产业务也经历了从冷门到热门的转变,呈现出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特点,并在案件受理、审判、管理人执行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


上海



朱小苏

华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高级合伙人

华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高级合伙人朱小苏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表示,上海破产业务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并呈现出显著的特点。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上海高院始终努力推动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市场化,逐步构建起“法院裁判+政府联动+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的现代破产办理体系。体系建设初期,由于破产文化尚未普及,办案人员和社会各界对破产法的理解尚浅,破产案件数量较少,破产法被视为小众学科。随着2014年上海高院“破9条”政策的出台和破产案件受理的逐步统一,破产审判的关注度得到提高,但并未立即迎来所谓的“春天”。直到2018—2019年,随着国内“僵尸企业”出清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加强,以及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办理破产”评价指标的重视,上海破产司法审判改革进一步提速,破产法庭和破产管理人协会相继成立,破产法逐渐成为显学。案件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从最初国有企业“关停并转”的政策性破产清算为主,转向更多大型企业集团的破产,在清算以外,重整和和解案件也不断出现,显示出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和复杂性的同时,更彰显了破产拯救的独特力量。

另一方面,上海破产业务的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与一些由地方政府主导的破产重整不同,上海的破产重整更多依赖市场机制,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更多依靠市场发现企业价值并遵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决定重整计划是否通过,这使得上海的破产市场更加充满活力和效率。此外,上海破产管理人队伍的数量和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办案流程和标准趋于一致,管理人办案的合规性、统一性正在显著提高。而随着大型企业市场化破产的案件出现,全国性的律师事务所因其体量的规模化和内部更趋于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在处理这类破产案件时显示出人力和资源优势,可能导致办理破产业务的机构头部效应愈发凸显。


陕西



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网的最新数据,2024年1月至7月1日,全国范围内已有101家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浙江省以21家房企破产位居榜首,广东省和安徽省分别以12家和8家紧随其后,新疆和陕西省以6家房企并列第四。这一变化反映了房地产市场经过一段时间的激烈竞争和淘汰后,市场出清速度开始趋缓。同时,破产房企的地理分布也发生了变化,除了传统的经济活跃区域珠三角和长三角外,新疆、陕西等西北地区省份以6家房企破产跻身前列,房地产市场调整正在向全国范围扩散。这一趋势不仅揭示了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变化,也突显了包括陕西在内的多个省份在破产法律服务领域的新发展机遇。

马西蒙

陕西省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陕西省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西蒙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提出,从横向来看,相较于北上广深、江浙沪这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陕西的破产业务发展一直相对较慢、较为落后。但是就本地区的纵向发展情况而言,近些年来陕西省破产业务已经逐步崛起,这也是为何许多律师都开始意识到破产业务是一片蓝海。

至于陕西地区破产业务的发展变化,马西蒙律师将其总结为四个方面:第一,案件数量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破产律师队伍的壮大。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众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遭遇资金链断裂和市场需求萎缩的双重打击,导致破产申请案例显著攀升。这一现象不仅限于传统制造业,也波及服务业、零售业和教育行业等多个领域,例如教育培训机构和健身机构的倒闭,促使这些机构步入破产清算流程。第二,案件复杂性有所增加,与过去的案件情况不同,现代技术如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发展使得企业债务关系错综复杂,资产与负债遍布广泛,破产案件往往牵扯到跨地区甚至跨境业务,这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第三,企业的预重整、重整需求有所增加。面对经营困境,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选择破产重整而非直接清算,以期在债务重组的同时保留核心业务,恢复企业的经营活力。这一趋势体现了市场对企业价值的重新评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第四,法律政策环境不断优化。陕西地区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持续改善,包括府院联动、执行转破产案件处理、预重整案件的受理与审理等方面。地方高院、中院及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为破产法律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03 总结

重庆以441家破产企业的数量领跑全国,这一现象凸显了该地区在西部大开发中所承受的经济活力与市场压力。而浙江和江苏,作为沿海经济重镇,其破产案件数量的增长进一步证实了经济规模与市场活跃度之间的正相关性。这些数据的背后,是对破产法律服务需求的显著增加,同时也对破产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系统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随着破产审判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例如江苏法院推行的繁简分流和快速审机制以及数字化改革的深入,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此外,破产业务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尤其是上海破产业务的市场化与专业化发展又为其他地区提供了重要借鉴。

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破产企业及破产案件数据的细致分析,显而易见的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度正逐步提升。重庆、浙江、江苏等地区的破产案件数量增长,不仅反映了经济活动的热度,也映射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这些地区的破产法律服务市场正展现出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积极趋势,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总体而言,破产案件数量的增长并非经济衰退的标志,而是市场经济自我调节能力的体现,是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展望未来,随着法律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破产法律服务市场将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1][2][3]来源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4][5][6][7]来源于《重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白皮书(2023年度)》

[8]来源于《202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

[9]参见《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4期。2024年4月25日,2023年度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湖州举行。在新闻发布会上,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文霞介绍了绿色破产审判经验。

[10][11][12]来源于《202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

[14][15]来源于破易云发布的《中国破产行业大数据报告(第1期)》


注:调研文章中出现的所有数据皆为公开信息查询所得,如有引用,已标注出处来源。若读者发现错误或遗漏,请联系律新社研究中心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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